原告孟XX,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XX。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XX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XX。
委托代理人徐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XX,四川XX律师。
被告左XX(陆),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被告左XX(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XX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XX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谭锦天
人民陪审员 王自成
人民陪审员 吴言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