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生,住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住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徐绍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张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长董爱巧
人民陪审员葛玉林
人民陪审员胡培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