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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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在将房屋进行抵押的时候,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这期间就会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登记材料了。那么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呢?现在,本站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个人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没有产权纠纷,签署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抵押人提供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3、产权人未婚或离异的须提供单身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评估报告;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房屋出租情况的说明(房屋如果已出租,需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告知承租人抵押情况);

9、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二)抵押权人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4、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二、已抵押的房屋能出租吗?

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房屋的。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权在先,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赁合同。

通过房屋抵押,房屋抵押人可以获得贷款周转资金,因而选择房屋抵押的人越来越多,不过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因房屋抵押引发纠纷,最好是进行一个房屋抵押登记,要是不清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扬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