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本质上属于担保合同。单方解除权一般都属于法定解除权。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在担保合同中表现为:
1、主债权消灭,即主债权债务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担保物权实现,即主债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已经对该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担保人可依法向该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即债权人明示或超过担保期间不行使担保权利,担保人无需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担保合同,而担保人不具备单方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