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如《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特殊地域管辖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地域管辖是怎么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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