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侵权行为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票据纠纷案件。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管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5)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
律智库
人气:1.32W
最近更新
- 1地域管辖恒定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 2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
- 3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是什么意思?
- 4地域管辖权是什么
- 5破产清算的级别管辖是什么|破产清算的区域管辖是什么
- 6民诉立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是什么
- 7地域管辖权是什么?
- 8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
- 9什么是西域都护府?西域都护府管辖都那些地方
- 10农业地域类型 农业地域类型有哪些
- 11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 12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 13地域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 14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什么样的?
- 15什么是地域管辖
- 16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17犯罪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18刑诉法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19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 20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