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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