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风险;在货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风险。当然,如果是因为买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那么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付转移风险”。
所谓的“交付”,可以是直接交付到买方手中,也可以是按照买方的要求办理了托运或存入仓库,也可以是按买方直接交付给第三方,总之只要交付了,风险就转移了。
所以,律师建议,在买卖交易中,一定要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这样可以尽量减小货物持有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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