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对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没有限制
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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