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什么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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