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下列情况下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
3、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5、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6、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在哪些情况下可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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