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第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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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第二次开庭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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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那么,首先会产生中止履行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等先履行抗辩权效力。如果未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则会产生第二层次的先履行抗辩权效力,那就是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其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