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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