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72种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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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到底是什么?本文将介绍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以及72种适用情形。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72种适用情形

一、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根据该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本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基数与年限双封顶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N”的含义、计算与证明

实践中,经常有人说“N”“N+1”“N+2”“2N”等,有的劳动者甚至提出“2N+1”“2(N+1)”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类推到每满N年就是N个月。“N”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称为“N”“N+1”是在正常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的工资补偿,既有法定的适用情形,也有协商的约定情形“2N”是指赔偿金赔偿金虽然金额上是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但性质上完全不同,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适用。其他诸如“N+2”“N+3”“N+5”“2N+1”“2(N+1)”等类型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完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更多地属于用人单位的操作策略,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即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年限协商一致,一般应当认定。劳动者单方提出工作年限主张的,劳动者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该主张有异议的,根据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实务中一般认定劳动者主张的工作年限。

4月工资的含义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目前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的收入下降是非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的,如医疗期、法定假期以及用人单位原因,则不应当计算这些非正常期间的工资,而是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发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劳动者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或工资降低,如旷工、事假等不宜扣除。

还有观点认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是不包括加班费,因为加班费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所得。

、经济补偿的72种适用情形 

本文不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仅根据法律规定的“0”“N”“N+1”三类,归纳为以下72种适用情形。 

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N”的18种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称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情形下劳动者不能主张赔偿金。实践中很多认为只要单位违法了就是二倍的经济补偿即赔偿金,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单位违法可能适用经济补偿,也可能适用赔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为“N”的具体情形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3)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4)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5)克扣劳动报酬;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7)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8)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9)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0)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1)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2)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3)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4)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15)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16)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17)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8)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N”的17种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经济补偿为“N”的具体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7)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N+1”的5种情形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N+1”的具体情形

1)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N”的12种情形

劳动派遣通常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故在此单独列举: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5经济补偿为“0”的20种情形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即经济补偿的标准是“0”的具体情形有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劳动者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 

18)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终止劳动合同的; 

19)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20)劳动者基于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而直接离开用人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