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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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频发,然而,实践中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常常无法查明实际加害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高空抛物、坠物致损却无法查明实际加害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及范围是此类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三个典型案例,探究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在小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损事件中的责任问题,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承担责任?

一、参考案例




(一)案例1:(2018)粤民申996号

邓某在涉案楼宇4楼空中花园绿化地被楼上坠落的大理石碎块所伤后,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诉请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宇的物业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然而,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坠落的大理石不是涉案楼宇外墙的组成部分,但尚不足以证明该大理石并非其管理下的公共区域内的搁置物。因此,物业公司未依法完成其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物业公司赔偿后,若发现另有责任人,可依法向其追偿。驳回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案例2:(2020)粤0307民初31605号

林某经过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住宅楼之间的通道时,被高空坠物即一瓶红色喷雾器罐砸中额头倒地后,被告某物业公司保安发现进行救助并拨打120救护车、110报警。林某经就医治疗,住院期间物业公司垫付医疗费3万元。林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高空坠落的一瓶红色喷雾器罐砸伤,该罐瓶虽属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但明显系有主物,并非被告承担物业管理义务的物品和范围,且在原告受伤后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救助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三)案例3

叶某放在小区内的小轿车疑似被灭火器高空坠落砸损,但未能找到肇事者。叶某遂向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安保管理不到位,属于本案侵权行为的间接因素。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叶某30%的损失。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小区及公有部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对管理的小区居民楼、以及车辆停放现场设置监控录像,物业巡逻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业主车辆受损情况,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承担责任? 第2张

二、律师点评




(一)针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高空抛物、坠物”中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此,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事件,物业公司只有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才能免责。在案例1中,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证明坠落物并非公共管理区域,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案例2中,原告系被有主物砸伤,虽不能明确抛掷人,但该抛掷物明显非物业管理义务的范围,且物业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及时采取了有效救助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已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中,物业公司未对管理的小区居民楼、车辆停放现场设置监控录像,物业巡逻人员也未及时发现车辆受损情况,因此法院认为其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在无法查明实际侵权行为人时,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抛坠物并非其承担物业管理义务的物品或范围,且在事故发生前后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监控设备、保安定时巡逻、张贴警示文书、提供及时救助等,则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承担责任? 第3张

三、律师建议




(一)应对高空抛物、坠物,物业公司应当做到

1.对管理的小区居民楼、车辆停放现场设置监控录像(建议提前告知业主监控设置区域,并注意保障隐私安全);

2.安排物业保安人员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在物业日常管理记录本内记录巡逻详情;

3.在高空抛物(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责任人;

4.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5.如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应及时封锁现场、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协助照顾伤者,设法寻找责任人或证人。

(二)应对高空抛物,小区业主应当做到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孩童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3.不在阳台及窗户上摆放花盆、挂放拖把等杂物;

4.不擅自违规搭建阳台,破坏建筑结构;

5.业主应当相互监督和提醒,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承担责任? 第4张

四、参考法规




(一)《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失效/废止)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就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承担责任? 第5张

五、律师总结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社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因此,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物业公司不论在事前、事后均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居民也应当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约束自身行为。只有物业和业主携手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矛盾,实现和谐社区,共创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