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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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解释

(一)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