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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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显现了勃勃生机,因此也吸引了广大企业家投资办厂,但是对于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其实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的,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无疑是在鼓励大众创业,今天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都有哪些情况。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三、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部分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0、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853号)

1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19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四、补充说明

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管理方面来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地方,然而也有一定的区别,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不同? 他们的共同点符合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务院发布的这方面的管理条例来看,这两个税款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征收的税额要从规定量的征收税额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然而,这两个税目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了定义的不同,征收范围不同、纳税人不同、计税依据不同、单位税额不同、特点不同这几个方面。如果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的不同体现在耕地占用税是以全国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在改变了耕地用途的情况下,必须要征收的一项税目,耕地占用税都是一次性的进行征收,征收过以后就不再进行征收。

相对土地使用税来说,这是城市、县城或是经过建设的镇以及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征收,这种税目是使用土地行为的一种税费。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年来进行计算,还可以分期进行交纳。新的土地使用税在征用的过程中,是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才开始进行缴纳的一种税费,主要是因为占用了耕地必须要缴纳的占用税。如果是非耕地的征用费,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批准,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来进行缴纳。

综上所述,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对于投资者以及创业者给予了很大的保障与鼓励,使得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势头大好,同时又维护了我国经济的稳定性,特殊的项目更是可以得到国家的大力扶持,因此企业要抓住机遇与时代的脉搏,发展自身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