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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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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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二种方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3、须经得债权人同意。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为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债务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也移归债务承担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移归债务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