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
二、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确定。
三、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其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破产债权如何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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