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同时将二种违法情形界定“为假药”;将六种违法情形界定为“按假药论处”。
药品管理法所称的假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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