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结合《执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i斥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执行解释》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的,其超过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何列明
律智库
人气:3.31W
最近更新
-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选择
- 2如何区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 3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 4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造成损失应如何处理
- 5多名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怎么列明
- 6如何区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 7如何区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8政府机关如何应对行政复议
- 9邮政银行卡余额如何查询 邮政银行卡余额怎么查
- 10行政诉讼如何审查行政机关
- 11邮政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有区别吗
- 12行政机关如何行使强制执行权
- 13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 14如何区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5如何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6韩将挖掘议政府遗址 曾为朝鲜王朝最高行政机关
- 17如何做好行政工作
- 18如何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区别
- 20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