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罚款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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