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是否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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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使便有部分不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存疑不起诉是否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院同意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成为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

二、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不起诉,成为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成为存疑不起诉或一案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