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律智库
人气:3.06W
猜你喜欢
最近更新
- 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名概念
- 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
- 3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处罚
- 4现行刑法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 5信托是什么理财产品
- 6什么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7如何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刑规定
- 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 10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如何处罚
- 1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构成
- 1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定义
- 1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含义
- 14刑法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 15什么是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有哪几种
- 1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量刑幅度
- 17中国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怎么量刑的?
- 1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处罚?
- 19金融信托是什么?金融信托产品
- 20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怎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