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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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三、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无非就是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就包括单位犯罪,而司法实践中,此罪比较常见的犯罪主体也是单位犯罪,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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