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为 :
一、教唆对象
(1)教唆对象应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进行教唆,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构成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二、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三、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可不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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