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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