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诉讼主体
律智库
人气:1.74W
最近更新
- 1建筑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2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 3房产工程纠纷应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 4民法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5主体工程可否劳务分包转包
- 6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具体有哪一些
- 7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纠纷
- 8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的特征有哪些?
- 9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包括
- 10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
- 11办理建筑劳务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办建筑劳务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 12违章建筑的工程劳务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 13建筑工程施工劳务违法分包
- 14建筑工程消防劳务分包合同
- 15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
- 16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 17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多长
- 18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19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法律规定
- 20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