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一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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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不同分类的效力认定:
1、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的遗嘱应属自书遗嘱,这类遗嘱应该按照自书遗嘱予以认定。
2、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遗嘱并签名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认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
一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应视为代书遗嘱,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上述情况仅仅是代书人以打印的形式代书,打印人即是代书人。
二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但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不能构成有效的代书遗嘱。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包括代书人)签名,而上述情况并无遗嘱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见证人签名,故不能成为有效的遗嘱。
三是立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为追求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书写的遗嘱打印一份,并在打印件上签名,然后丢弃了原书写的遗嘱。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视为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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