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方是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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