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里离婚案件法院原则上半部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如何确定涉外婚姻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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