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对机构进行了调整。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撤销我公司分公司,其业务(债权、债务)归入我公司分公司(部门),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总公司撤销分公司声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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