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律智库
人气:2.38W
最近更新
- 1分支机构能申报小微企业吗
- 2企业分支机构自行清算报告
- 3企业所得税起征点 企业所得税起征点2021
- 4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税
- 5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 7合伙企业所得税用个人所得税
- 8企业支付违约金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 9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
- 10企业所得税清算后补交所得税
- 11企业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
- 1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比
- 13独资企业能设立分支机构吗
- 14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 15企业补税情况说明反省
- 16收益税和所得税的区别
- 17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 18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19总分包企业所得税
- 20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