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完成情况,验收条件检查结果,验收组织准备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工程建设大事记;
(4)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5)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6)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
(7)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8)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0)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2)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13)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14)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15)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
(16)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2、审批程序:由水利(水务)局审查批准,并组织验收。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程序
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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