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挂靠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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