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及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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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第三者一般要求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者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仍享有追索的权利。通过梳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现,其中的333.(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及143.“追偿权纠纷”是保险公司在不情形之下的追索途径。下面我分别来看下面这两种情形:
一、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

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及代位求偿权

1、主要法条依据:

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依据上述两项内容可以看出,无论是垫付医药费还是赔付义务,均是在交强险限额内完成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基于此保险公司才有垫付和赔付的义务,才能产生后续的追偿权。

3、追偿的范围

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追偿权前提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了抢救费用,保险公司超出上述范围垫付费用的,其主张程序和对象与追偿权的行使均有不同。

4、追偿权行使对象

追偿权的对象是责任人,范围相对较广,既可能是本车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5、追偿权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因该案由归入了合同纠纷项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1、主要法条依据: 

①《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同时也就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如保险公司在不知道被保险人已经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做出理赔的,这笔理赔款就属于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  故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仅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也可以因违约行为等其他情形而造成。

3、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金额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其损失得能到及时赔付,同时也防止其获得双重赔偿的后果。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来说,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为第三人,即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或承担部分责任,但第三人拒不赔偿损失,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索赔权。

6、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管辖问题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是侵权法律关系,可能是合同法律关系,可能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亦可能是侵权和合同法律关系的竞合,依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便己方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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