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行卫健字(89)2号文的几点说明
根据北京地区医院现有的医疗条件,在执行卫健字〔1989〕2号文的过程中,按以下精神掌握。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卫健局[1990]第1号
颁布时间:1990-02-01
实施时间:1990-02-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享受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及直属局的正职司局长。
2.事业单位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职称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由于医疗承受能力有限,当前只办理1985年底之前取得正高级职称者。
3.没有正副之分的高级职称者,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1986〕165年《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精神办理。
二、1989年10月以后任命的国营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主要领导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待方案拟定后,另行通知。